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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2020-05-28 10:48:14    1488次浏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1.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 

2.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筑工程 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①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 个 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 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除 。 

5.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 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中止施工满1 年的工程恢 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 核验施工许可证。

6. 从业资格:

①单位资质。 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 理单位,按期拥有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等级。

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有相应的 执业资格证书。 

7.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①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②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 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 建筑工程承包。

①承包资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 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③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 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④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⑤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9. 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 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10. 建筑生产管理。建筑工程生产管理必须坚持 安 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 生产的责任制 度和 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 

1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实行 质量保修制度。

12. 合同法。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 自然人、法 人与其他组织。(法人是组织) 

13.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形式: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4. 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 诺方式。

①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③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④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⑤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⑥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⑦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⑧要约内容的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 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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